浙江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与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实验材料、易耗品的科学管理,合理使用,防止浪费,根据《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材料、易耗品是指教学、科研使用的不属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物资。第三条按照“单位管理,经费包干,合理使用”的原则,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经费分配及实验材料、易耗品申购计划的审核。第四条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实验材料、易耗品管理制度,对实验材料、易耗品的计划、购置、保管、使用和回收都要有专人负责,申购合理,验收严肃认真,出入库手续清楚,帐物记录健全,定期核对检查,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第二章 分 类第五条 实验材料:指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等。第六条易耗品:指容易破碎或消耗的物资,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等。第三章 经费、计划和购置第七条经费由学校单独预算,按学院(部门)切块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第八条学校下拨给各单位的实验材料费只能用于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的教学实验材料、学科竞赛材料等,不得用作行政办公、科研、社会服务和研究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教师进行科研实验所需的材料、易耗品,由各自的科研经费中列支。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和库存情况编制教学实验材料、易耗品购置计划,在实验材料管理系统中录入,经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网上提交,一次性申购超过5万元的,还需从实验材料管理系统中打印纸质稿,经分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后送实验室管理处。第十条实验室管理处重点对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实验材料、易耗品进行审核。第十一条实验材料、易耗品的采购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自购金额3000元以上的应附《设备物资自购记录单》、2万元以上的须经采购中心网上公示。第十二条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实验动物的采购实行每学期一次申报,分次分批送货的方式,以满足学生一周实验用量为上限,降低库存量。严禁集中送货,一次分发,大量存放。第十三条购入实验材料、易耗品后,各单位应组织验收,在实验材料管理系统中办理入库手续,打印验收入库单,经验收人、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与发票一起到计财处报销。第十四条科研实验所用化学类试剂、气体和涉及实验室安全的生物制品、实验动物等,须通过实验材料管理系统申报,其中剧毒、易制毒(第一类、第二类)、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须经有关公安部门审批后购买。凭从实验材料管理系统打印的实验材料验收入库单和发票到计财处报销严禁私自购买,严禁向无合法资质的厂商购买。第四章 存放与使用第十五条实验材料、易耗品要按不同性质和不同类别分库分架存放,做到定位存放、有序存放、帐物对号。对贵重的和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实验材料、易耗品,要妥善保存,重点管理,定期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或失窃事故,确保安全。第十六条 实验材料、易耗品的出库手续,严格按照制度办理。领用单上必须有领用人和单位分管领导或分管领导委托的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主任签字。对贵重实验材料、易耗品,要从严掌握,必须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第十七条 剧毒品管理必须严格按照“五双”原则执行,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用剩数量及时退库。危化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液渣滓应妥善回收,严禁随意抛弃。第十八条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危险实验材料、易耗品,使用单位必须专人负责,要经常对提运、使用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保证人身和实验材料、易耗品的安全。第十九条各实验室应注意节约使用材料、易耗品,严防浪费。第五章 帐务处理与报损报废第二十条实验材料、易耗品的帐务:1.各单位要在实验材料管理系统中做好各类实验材料、易耗品的验收入库、出库工作,并及时进行增减记录。2.剧毒、易制毒(第一类、第二类)、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和生物制品、实验动物等出库后,应予以严格控制和监督,使用人要及时将使用情况录入实验材料管理系统。3.实验材料、易耗品在实验后仍有使用值的,须做好回收入库工作。4.各单位应加强对库房帐物的管理,每半年盘库一次,发现帐物不符的,要分析原因,及时处理。第二十一条实验材料、易耗品的报废、报损、报失:1.凡因使用年限已到或失效,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实验室管理处申请报废。2.对由于保管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实验材料、易耗品损坏、丢失或酿成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轻重及损失大小,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还要予以行政处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3日起实施,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